关于停止将“驰名商标”用作宣传的函告(人气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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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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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新老客户:
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>的决定》于2013年8月30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新《商标法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:“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‘驰名商标’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”。
我公司“南龙”商标于2006年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,我公司之前在经济活动中也做了广泛宣传,为了响应新法规定,特请各位新老客户协助我公司对我公司宣传所涉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的宣传品进行回收,我公司在以后的宣传中,将严格按新《商标法》规定进行。
特此函告!
南龙集团有限公司
2014年3月25日